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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7-14
【法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执行日期】: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字体: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 诉讼参加人
  38.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39. 在诉讼法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40.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本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 法人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43.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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