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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6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 证据 70.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2.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工庭时出示。 73.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4. 在诉讼中,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诉讼;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75.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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