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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6.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 期间和送达 79.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以次日起算。 8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的次日起算。 81.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85.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6.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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