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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2-7-14
【法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执行日期】: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字体: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7.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8.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89.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90.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五、 调解
  9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9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95.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9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六、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98.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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