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2.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略) 3.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略) 4.边检罚款专用收据(略) 附件1: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中央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中央级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票据)。 第三条 财政部是罚款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款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罚款票据。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按本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罚款票据。 不按本规定使用罚款票据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罚款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格式见附件2),适用于一般的当场处罚罚款收缴。 专用票据为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格式见附件3)和边检查罚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适用于铁道、交通公安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处罚;边检罚款专用收据适用于公安(武警)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第六条 罚款票据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财政部制定。 第七条 罚款票据由财政部指定印刷单位印刷,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第八条 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罚款票据,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领用。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使用的罚款票据,由中央主管部门逐级发放。 第九条 罚款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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