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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1-25
【法律文号】:桂政劳技字[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3-1
广西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技字[2000]5号
【字体:  
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我区从2000年3月1日起启用《职业资格证书》。为了做好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核发的权限。自治区劳动厅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地、市劳动局核发初级、中级、高级证书。县劳动局核发初级证书。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中式烹调师、电工和焊工等职业的高级资格, 由自治区劳动厅组织鉴定或委托地、市劳动局组织鉴定,自治区劳动厅核发证书。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职业技能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组织鉴定并核发中英文对照的证书。
       二、证书的订购。县劳动局向所在地、市劳动局订购,地、市劳动局有计划地向自治区劳动厅订购。
       三、证书的核发程序。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必须依照如下程序:
       1、经办人根据受理的个人要求鉴定申请和鉴定报告审核签字;
       2、科长、股长签署意见;
       3、分管的局长或副局长签署意见;
       4、经办人登记编号;
       5、用印。
       四、证书资料的存档
       每次核发证书后,将有关发证信息录入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并存档。
       五、证书的填写。证书的填写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函[1999]39号)办理。无打印机的县劳动局,可由所在地的地、市劳动局代行打印。
       六、证书的编号。证书的编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4号)办理。
       七、各地、市、县劳动局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把好证书核发关。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证书以及滥发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略)
       2、劳动和社会保障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略)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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