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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理后确定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应当是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企业。移交企业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有关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企业,移交给接收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 (四) 军队保障性企业的移交方式和有关政策,要兼顾军队后勤保障任务的衔接和企业移交后的生存发展,有利于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平稳过渡。 三、 移交的范围 (一) 军队后勤系统归口管理的保障性企业,除确因部队战备需要应保留的企业外,其余的全部移交。 (二) 军队装备系统归口管理的保障性企业,除继续从事部队列编装备修理或确因战备需要应保留的企业外,其余的全部移交。 (三) 列编农场和军马场中,除作为战备训练用地和部队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外,其余的全部移交。 (四) 直接为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服务的学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仓库、办事处、招待所、财务结算中心等事业单位,原则上随同保障性企业一并移交。 四、 移交处理办法 (一) 根据军队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列入移交范围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理。经清理后符合移交条件的企业,由军队主办单位直接向接收单位或地方移交。 (二) 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标准的企业,交由中央管理。移交后,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 (三) 属于门类相同、专业相近的企业,以及与已经移交的经营性企业原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可并入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对那些专业性强、难以军转民的装备修理企业,可并入相关的军工集团。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接收单位负责。 (四) 其他企业实行属地移交。实行属地移交的企业,其领导人员职务由地方管理,资产管理和有关的财务关系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 属地移交的农场、军马场,由地方省人民政府接收和处理。独立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均直接移交地方;移交工作由教育部、卫生部负责协调落实。 (五)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随同集团公司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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