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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接收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具体由军队主办单位商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破产方案,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地方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军地双方各自建立相应机构;联合办公、共同组织实施。军队负责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好职工安置等问题。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 移交企业党的关系随同企业一并移交。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军队的,企业交由中央管理后,其党的关系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企业交由地方管理后,其党的关系由地方同级党组织管理。企业党的关系原在地方的,不作变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关系随同党的关系一并移交。 (八) 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属于移交前发现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移交后发现的,由接收单位负责,依照法律和党纪、政纪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五、 移交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一) 移交企业资产的划转指标,以经具备资质条件中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1999年度财务决算为依据。 (二) 移交企业与军队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移交企业向军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的借款本金,在扣除关闭破产企业借款后,由中央财政按剩余部分的50%补贴军队有关单位。具体数额由军队与财政部据实核定。 2. 移交企业欠交军队主办单位1999年以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其中,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 (三) 移交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移交企业的主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又转贷给企业的,由移交企业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移交企业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终止属行。 2. 移交企业的担保单位为军队各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由借款企业重新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单位或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原担保合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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