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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12-13
【法律文号】:中办发[2000]27号 【执行日期】:2000-12-1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中办发[2000]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关闭破产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按清偿的顺序予以支付。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未出台前,移交的事业单位仍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移交企业要参加所企业所在的失业保险。移交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和尚未参加地方失业保险的,应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补缴失业保险费。1993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其补缴时间原则上从1993年开始计算。
  已参加地方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其职工失业后,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地方失业保险的,应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与尚未参加地方失业保险的移交企业的补缴时间相同。
  移交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 移交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有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移交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原医疗待遇不变,具体执行当地的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负担。
  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由接收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所需资金按照离休人员的实际支出由中央财政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五) 企业移交前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原主办单位有困难的,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核定后,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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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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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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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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