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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企业移交工作安排 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精神,军队保障性企业的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 调查清理、政策协调阶段(2000年底前完成)。 1. 军队组建专门机构,对军队保障性企业进行调查和调整,提出列入移交范围的企业名单,经中央军委批准后,对列入移交范围的企业进行清理。 2. 军队各大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据实填写军队保障性企业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党的关系和由中介机构确认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3. 研究协调保障性企业交接的有关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二) 动员部署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阶段(2001年3月底前完成)。 1. 组织召开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工作会议,对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对军队上报的移交企业清理结果进行查验、确认。 3. 军队有关部门对明确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在与接收单位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列入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同时拟定关闭破产的具体方案一并上报。 4.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军队提出的分类处理初步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军队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三) 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阶段(2001年6月底前完成)。 1. 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实施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 2. 为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责任制。军队主办单位在办理企业交接手续的同时,要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并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移交企业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交接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3. 企业交接工作基本完成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工作总结。 九、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按照中办发[2000]14号文件精神,已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军队保险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其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派员参加。有接收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位省级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相应成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牵头,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做好本地区军队保障性企业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把军队保障性企业的交接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从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在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隐匿、转移和擅自出让企业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私分企业钱物;不准突击提干和提高职工工资。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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