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1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的审查原则、分类标准和实施方案,现对军队部分保障性企业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军队拟移交保障性企业的基本情况 1998年7月,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精神,军队所办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移交地方或实施撤销,其保障性企业按照《中共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8]24号)有关规定,全部予以保留。这些保障性企业,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都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过很大贡献。但目前企业摊子过大、生产能力过剩、技术装备陈旧、改革滞后、亏损面增加、下岗职工增多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军队可以通过调整和改革,与部分保障性企业脱钩,并将这些企业移交地方管理。 据统计,此次拟移交的军队保障性企业共297个,其中:工厂151个,军马场12个,事业单位51个,农场83个;在职职工20.9万人,离退休人员8.8万人;1999年底资产总额242.5亿元,负责总额141.2亿元,所有者权益101.3亿元,资产负债率58.2%。在297个企业中,142个盈利,129个亏损,盈亏相抵后净亏损3.4亿元。拟移交农场、军马场土地总面积1406.4万亩。 二、 移交的原则 (一) 按照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凡属社会能办且不涉及军事保密要求的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列入移交范围的保障性企业名单由中央军委确定。 (二) 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凡属列入移交范围的保障性企业,先由军队组织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的初步意见,再由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参照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的审查原则、分类标准和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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