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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7-2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195号 【执行日期】:1996-7-2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95号
【字体:  
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综合基地)试点工作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 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试点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和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办学规模和较高的培训质量。
  二、 确立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培训规模,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挖掘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潜力,将学校或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合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 扩展培训对象
  应按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竞争就业和自主就业的要求,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结合起来,确定培训对象。要在承担原有培训各类技能人才任务的同时,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对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实施,加强对企业下岗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和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同时为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的劳动者提供培训。
  四、 搞活培训形式
  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设置专业,实行灵活的办学方式。培训层次上采取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相结合;适应性培训期限宜长则长,宜短则短,既可全日制、也可采取部分时间制;培训规格上可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通过联合办学、开展电视、电化教学、函授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规模,实现向全社会开放办学。
  五、 改革招生办法
  综合基地招生工作可采取统一招生和自行招生相结合办法进行,自行招生考试可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学员相应的文化程度,进行职业能力测试或免试入学。
  六、 开展职业指导
  聘请职业指导教师,开设职业指导课,对学员求职、择业予以指导,采用模拟教学、社会实践等多种手段,使学员全面了解职业,发展职业兴趣和职业能力,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并掌握一定的求职技巧、择业决策方面的知识,增强学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意识和适应能力。
  七、 提供一体化服务
  综合基地应根据就业需求信息指导受培者选择学习专业,同时,将毕(结)业生信息输入职业介绍的人才信息库,积极推荐介绍就业。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经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和由职业介绍机构派出的内部职业介绍站,为受培训者同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服务。
  八、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综合基地要加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的可在本地区聘请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试点和教材开发等项工作,重点开发模块培训教材,保证培训需要。
  九、建立咨询机构
  综合基地应建立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产业界、经济界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任咨询委员,定期召开咨询委员会议;及时了解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人需求等信息,听取和采纳咨询委员的指导意见,为确定培训方向和教学计划提供依据。
  十、促进学校(中心)上档次、上水平
  综合基地年培训能力达5000人次以上、专业种类多、能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可发展为技术学院,按学校审批程序办理更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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