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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7-2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195号 【执行日期】:1996-7-2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95号
【字体:  
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针对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并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现决定选择一批管理能力强、培训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的政府部门主办的重点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率先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综合基地)的建设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应高度重视综合基地建设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九五”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附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试点,指导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基地所在地区劳动部门要建立以职业技能开发和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其它有关机构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建立综合基地的工作,使其在承担原有培训任务的同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培训规模效益。
  三、各级劳动部门应帮助综合基地与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紧密联系,以使综合基地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适时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积极组织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具备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和由职业介绍机构派出的内部职业介绍站,为接受培训者提供一体化服务。
  四、 建设综合基地的费用,应多渠道筹集。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和银行贷款,并可统筹考虑从其他资金来源中获得支持。如根据承担在职工人培训的任务,按规定获得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支持,以及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有偿培训费与各种社会资助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享受失踪保险的失业人员培训任务,可获得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补贴。
  五、 综合基地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交流的研讨。劳动部将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内项目,为综合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改善教学设施提供支持和服务,并通过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为综合基地承担一定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进修、职业指导教师及后备教师培养服务。
  请试点单位按综合基地的基本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部署意见后于1996年6月30日前报劳动部,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被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保留原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名称,并增挂“综合职业培训基地”的标牌,不改变原管理体制。
  劳动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组成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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