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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5-1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5-5-1
劳动部
劳部发[1995]207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二、积极、稳妥地制订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各地区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本世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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