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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 血液制品、蛋白类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 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公有制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矫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 其他 (1) 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交通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2)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 各项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三、 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 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 产妇卫生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 四、 可以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 医疗服务设施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一)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28元; (二) 传染病房床位费:每床日30元; (三) 危重病人重症监护、层流病房床位费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支付; (四) 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超出部分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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