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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地质矿产部 【颁布日期】:1987-1-9
【法律文号】:地发[1987]17号 【执行日期】:1987-1-1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87]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石油海洋地质局(指挥部),物探局,石油局、水文地质指挥部:
  现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83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野外地质勘探队的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职工的津贴标准,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七角;普查、勘探分队以下职工,在现行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五角。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见附表。
  二、 野外地质勘探队队部(含大队部、水文观测或环境保护站)及附属单位职工的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不提高。对少数驻地远离城市、条件艰苦而现行野外津贴标准又偏低的队部,津贴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的幅度为每人每天一至二角,最高不超过二角。具体调整的单位和标准由各地质矿产局、专业局根据条件和具体情况研究研究确定,报部备案。
  与野外地质勘探队队部驻在一起的分队部职工的野外津贴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原则上应与所在队部一致。对某些驻在城市条件较好的野外地质普查勘探分队部职工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调整问题,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 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执行。所需资金从各单位地质勘探费内开支。
  四、 关于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在假期,等待分配工作等情况下计发野外工作津贴的问题,除了继续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外,各局可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复函的精神和各地实行情况先制定一些具体支付办法试行,报部备案。部将根据各局的试行办法研究制定统一的支付规定。
  望各局认真做好调整野外津贴的工作。
  附件:劳人薪[1986]83号(略)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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