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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6-23
【法律文号】:中办发[1984]21号 【执行日期】:1984-6-2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1984]21号
【字体:  
关于对部分工资偏低的地、市(厅、局)一级干部实行职务补贴的暂行视定

  在机构改革中,大批优秀青年干部被提拨到地、市(厅、局)一级领导岗位,这些干部的任务重了,但工资级别偏低,生活有一定的困难。为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工作,减轻经济负担,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对部分工资偏低的地、市(厅、局)一级干部,给予职务补贴。现对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 中央一级机关的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的部、委、厅、局的部长(主任、厅长、局长),地、市(州、盟)一级机关的地、市(州、盟)委书记、专员、市长(州、盟长),市、州的人大常委员主任、政协主席,盟的政协主席,其标准工资不到行政十六级的,在任职期间,可补贴到相当行政十六级的工资额。
  二、 中央一级机关的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的部、委、厅局的副部长(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地、市(州、盟)一级机关的地、市(州、盟)委副书记、副专员、副市长(副州、盟长),市、州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盟的政协副主席,其标准工资不到行政十七级的,在任职期间,可补贴到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工资额。
  三、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相当司、局(厅、局)一级的职务,哪此应按司、局(厅、局)正职给予补贴,哪些应按副职给予补贴,由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但必须从严掌握,不要不适当地提高某些职务的级别等级。
  四、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一级干部需给予补贴的,由中央各部委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厅、局)一级干部需给予补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地(市)一级机关所需补贴经费,由各该级地方财政解决;中央一级机关的所需补贴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
  六、 本规定只适用于党政群机关,不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
  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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