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1984)部行财字第12号关于《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执行以来,一些部门和我驻外使馆来电反映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暂规定如下: 一、 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待遇标准的团、组,凡赴规定的艰苦地区工作满一个月以上者(含一个月),可以参照(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办法)执行。超过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二、 赴规定的艰苦地区工作不满一个月者,不享受此项补贴。 本通知一九八四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二、享受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生活补贴费的使馆名单。 附件一: 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我派驻在国外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工作人员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国外对在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补贴的通常作法,现决定在高原和多病、 艰苦、高温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 凡使领馆所在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馆,可享受补贴。 1. 海拔在2000米以上的; 2. 地方病、传染性疾病多的地区,直接危害馆员身体健康,必须长期采取服用预防药等预防措施的; 3. 自然条件,物资供应和环境卫生等都很低劣的高温地区(指年平均最高气温在摄氏30度以上或月平均最高气温在摄氏30度以上达半年和半年以上),影响使领馆人员身体健康的。 二、 补贴费标准,不分职级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在海拔三千公尺以上和个别特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补贴三十元人民币的当地贷币。 三、 补贴费一律折发驻在国货币,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给,超过半个月不足全月的按全月发给。 四、 补贴费按月随国外服装零用费一起发放,在服装零用费科目报销,年终决算加以说明。 五、 享受补贴的驻外使领馆由部审查批准。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享受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生活补贴费的使馆名单 一、 海拔三千公尺以上和个别特殊艰苦地区的使馆:苏丹、尼日尔、上沃尔特、马里、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乍得、毛里塔尼亚、吉布提、南也门。 二、 一般地区的使领馆: 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墨西哥、埃塞俄比亚、北也门、索马里、刚果、利比里亚、扎伊尔、加纳、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科摩罗、尼日利亚、佛得角、圣普、多哥、贝宁、莫桑比克、安哥拉、冈比亚、塞拉利昂、中非、圭亚那、老挝、越南、尼泊尔、阿富汗、蒙古、孟加拉、柬埔寨、斯里兰卡、卡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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