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4-7-20
【法律文号】:(84)财外字第511号 【执行日期】:1984-7-1
财政部
(84)财外字第511号
【字体:  
关于临时出国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1984)部行财字第12号关于《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执行以来,一些部门和我驻外使馆来电反映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暂规定如下:
  一、 执行临时出国人员待遇标准的团、组,凡赴规定的艰苦地区工作满一个月以上者(含一个月),可以参照(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办法)执行。超过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二、 赴规定的艰苦地区工作不满一个月者,不享受此项补贴。
  本通知一九八四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二、享受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生活补贴费的使馆名单。
  附件一:
  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我派驻在国外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地区使馆工作人员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国外对在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给予一定补贴的通常作法,现决定在高原和多病、 艰苦、高温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 凡使领馆所在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馆,可享受补贴。
  1. 海拔在2000米以上的;
  2. 地方病、传染性疾病多的地区,直接危害馆员身体健康,必须长期采取服用预防药等预防措施的;
  3. 自然条件,物资供应和环境卫生等都很低劣的高温地区(指年平均最高气温在摄氏30度以上或月平均最高气温在摄氏30度以上达半年和半年以上),影响使领馆人员身体健康的。
  二、 补贴费标准,不分职级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人民币的当地货币,在海拔三千公尺以上和个别特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补贴三十元人民币的当地贷币。
  三、 补贴费一律折发驻在国货币,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给,超过半个月不足全月的按全月发给。
  四、 补贴费按月随国外服装零用费一起发放,在服装零用费科目报销,年终决算加以说明。
  五、 享受补贴的驻外使领馆由部审查批准。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享受高原和多病、艰苦、高温地区生活补贴费的使馆名单
  一、 海拔三千公尺以上和个别特殊艰苦地区的使馆:苏丹、尼日尔、上沃尔特、马里、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乍得、毛里塔尼亚、吉布提、南也门。
  二、 一般地区的使领馆:
  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墨西哥、埃塞俄比亚、北也门、索马里、刚果、利比里亚、扎伊尔、加纳、坦桑尼亚、桑给巴尔、科摩罗、尼日利亚、佛得角、圣普、多哥、贝宁、莫桑比克、安哥拉、冈比亚、塞拉利昂、中非、圭亚那、老挝、越南、尼泊尔、阿富汗、蒙古、孟加拉、柬埔寨、斯里兰卡、卡拉奇。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关于建立专利审查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类别的批复
·关于建立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非通用语播音主持岗位津贴的批复
·关于调整南极考察人员艰苦津贴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