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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3-31
【法律文号】:桂政劳司字[2000]8号 【执行日期】:2000-3-31
广西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司字[2000]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流动就业政策的宣传
       各地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和逐步推行统筹安排城乡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的就业安置,鼓励外出就业人员回乡创业,组织开发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和避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盲目流入城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促使流动就业工作向有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1、春运期间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措施,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并抓共管,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
       2、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广西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司字[2000]5号)精神,全面开展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净化劳动力市场等为重点的劳动监察。
       3、建立常规化流动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和预测预报制度。我区的全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县和自治区重点监控地区,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劳动部门的监控、监测要求,准确收集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或返乡等信息,及时上报。
       4、进一步加强“证卡合一”流动就业的凭证管理。输出地要努力做好源头《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发放工作,输入地要认真做到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证卡合一”流动就业工作。《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由自治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格式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伪造和随意购买来历不明的假证、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办理证、卡的资格,并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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