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 关于教育学院和教育进修学院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这些学校的毕业生必须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毕业水平,才能享受同等待遇。为此,现作如下规定。 一、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130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审批程序的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的学员,学院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教育计划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按照部颁发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补课,未补课的不能承认其学历),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承认其具有高等师范专科或本科(全脱产学习四年以上)毕业的学历。 未按国发(1982)130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自行建立的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的学员,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该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高等师范专科或本科的学历 二、 符合第一条 规定,取得高等师范专科或本科毕业的学历的毕业生,其使用、见习期和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原来是在职的教职工,毕业后仍回原单位,不重新分配工作。 (2) 全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入学前参加工作不满二年的,毕业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入学前参加工作二年以上,但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不少于半年的见习期,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不实行见习期。 (3) 毕业生原来是国家职工的,毕业后的工资待遇,均按一九八Ο年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三、 毕业生原来是民办教师的,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使用、工资待遇、见习期等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通知研究确定。 四、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通知下达前已毕业的,工资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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