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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局、劳动局: 你省黑劳薪(81)25号函悉。关于你省一九六九年接收的上海知识青年中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和使用问题,经我们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具体意见是: 一、 经查证确属中专毕业生的,其工资可按国发(1980)317号和国人[1981]33号、(81)劳总薪字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该凡是现行工资低于行政二十四级工资的(六类工资区四十三元)都按行政二十四级执行。 二、 根据原劳动部(62)中劳薪字第346号文《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中专毕业生可以分配当工人,他们的工资按中专毕业生对待后,可仍继续做工人工作,按工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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