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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政府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与劳动档案关系保管及转接、出国政审等相关业务的收费。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审批证卡等收费不执行本办法。 五、为支持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有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交求职登记费,应聘报告费、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 六、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说明详见附件2。 七、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价格、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本办法规定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幅,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本办法从2000年8月1日起试行二年,过去有关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含各地出台的)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见表) 附件2: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说明 一、职业介绍服务 1、求职登记费:指求职人员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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