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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7-28
【法律文号】:桂劳社字[2000]139号 【执行日期】:2000-8-1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字[2000]139号
【字体: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区)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
       为规范我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2000]261号)。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积极争取物价、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热情指导,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261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是指经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求职者提供劳动力市场服务和其他相关社会化服务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
       三、劳动力市场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尊重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偿服务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持批准机构成立文件;属社会上依法开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介绍机构成立文件,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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