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6号)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桂政办发[2000]36号文件,现就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二、转制的科研机构,应按规定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从2000年7月1日起以工资收入为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本人缴费工资的8%止。 三、科研机构转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2000年7月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从单位缴费中直接划入。转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四、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对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在核定待遇差加发补贴标准时,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时,本人工资和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均应封定在2000年7月,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五、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1996年至1999年四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生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 六、转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仍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2000年7月起改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并按现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属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科研机构,其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地、市县科研机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由所属地区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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