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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4-26
【法律文号】:中办发[1984]12号 【执行日期】:1984-4-26
中央办公厅
中办发[1984]12号
【字体:  
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关于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部分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
  中央书记处:
  原国民党省、将级以上的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偏低问题,党外人士屡有反映。据我们对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五百三十七名原国民党政府和正规部队省、将级起义人员工资级别待遇的初步调查,其中行政十七级或相当于行政十七级以上的二百四十五人,约占百分之四十六;十七级以下的二百九十二人,最低的二十三级。有些人开始定级就偏低,几十年来工资几乎未动;有些人在定级以前就受到错误处理,现在政治上虽已平反,但级别因受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行政十八级的限制,还是偏低。
  我们的意见:
  一、 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下的,提到十七级,已退、离休人员重新计发退、离休费。拿生活费的,也按上述原则调整。
  二、 提高原国民党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过去已经退、离休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从民政部门的退、离休费中列支。在集体单位工作和在县以下单位领取生活费的,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三、 省、将级以下的起义投诚人员工资偏低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遣留问题的报告〉》(中办发[1982]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统战部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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