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的精神,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自治区劳动厅已就2000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市、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自行降低缴费比例。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标准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各地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自治区统筹支付项目。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请各地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于3月31日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社会保险机构。 三、要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上解调剂金指标任务数,及时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有关政策文件,规范基本养老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附: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统计表(见表)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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