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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被扣发的保留工资能否恢复和补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曾以中组发[81]14号文件转发了《中共中央对湖南省委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补发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同意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而被扣发的工资,原则上应予补发,鉴于保留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职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的保留工资,也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办理,原则上应予补发,具体处理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在补发保贸工资时,如职工在扣发保留工资期间升过级的,应扣除当时文件规定升级冲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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