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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10-13
【法律文号】:劳薪字[1992]42号 【执行日期】:1992-1-1
劳动部 财政部
劳薪字[1992]42号
【字体:  
关于适当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通知

  冶金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 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等级的划分
  根据冶金部(92)冶安环字第164号《关于颁发〈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章程〉等八项管理与分级规程的通知》,将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分为一、二、三、四级,将露天采矿津贴分为一、二、三级。各企业重新确定的实行津贴的范围和等级,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 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三级每人每天一元;四级每人每天七角。
  露天采矿津贴: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二角;三级每人每天八角。
  三、 增资指标
  你部直属企业中高温冶炼艰苦岗位职工人数为2.4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0.95元计算,每月核增资指标58.14万元。直属企业中露天采矿艰苦岗位职工人数为1.09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2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3.35万元。各地区所属冶金企业调整高温冶炼及露天采矿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调剂解决。
  四、 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
  五、 对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来,既可以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六、调整后的高温冶炼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
  七、在调整高温冶炼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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