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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属各流域机构及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水电、送变电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劳薪字[1993]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经征得劳动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流动施工津贴的范围 凡从事水利水电、送变电和火电工程建设的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可按规定调整津贴标准。 对于工程峻工后从事生产和工程管理的职工,以及不随施工队伍流动的附属单位和生活基地的职工,不得调整津贴标准。 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 水利水电、变电施工每人每天5.3元;送电施工每人每天7.3元;火电施工每人每天3.3-4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所增加的费的仍按原渠道解决,列入工程成本,并相应调整工程概预算取费标准。 四、本津贴按照职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职工离开工地到外地出差、开会、学习、休养、探亲、请假等期间,不发给施工津贴。 五、部有关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按照所在省的实施细则执行。 七、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和承担能力,可延缓或减发流动施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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