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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7-2
【法律文号】:桂政字[2000]31号 【执行日期】:2000-6-1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字[2000]31号
【字体:  
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

       六、纳入全区统筹后,一律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同时取消新办法封顶的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全区统一的每年养老金自动调整待遇。
       七、纳入全区统筹后,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兜底,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八、纳入全区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由4个系统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所辖企业在2000年底前如数补缴。原未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70号)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补缴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属职工个人补缴的部分,必须在2000年12月底以前全部补清。企业和职工不补缴的,以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视同缴费年限。
       九、农垦、林业、煤炭系统分别从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实行系统统筹之月起至2000年5月止,华侨企业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至2000年5月止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经核准后,原则上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自治区级调剂金中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属上述范围内的拖欠,由企业补发。
       十、农垦、林业、煤炭3个系统历年滚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在纳入全区统筹当月全部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追回,并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农垦、林业系统社会保险机构暂继续保留,撤销煤炭系统社会保险机构,其管理的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直接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十二、今后如国家对农垦、林业、煤炭、华侨养老保险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范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和4个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4个系统纳入全区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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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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