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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9-30
【法律文号】: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1-1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字体:  
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四) 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
  (五) 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计算办法
  (一) 企业报告期(当年,下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出口收汇和实现利税(企业亏损以负号表示)挂钩。挂钩系数量高为0.80,最低为0.15,挂钩系数中出口收汇增加额占60%,利税增加额占40%,年终根据企业报告期出口收汇实绩和利税实绩、基期(上年,下同)美元工资含量和利税资含量、报告期美元工资含量浮动系数和利税工资含量浮动系数确定计提报告工资总额。
  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   =   基期      +  报告期新增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     效益工资总额[公式(1)]

  报告期新增  =  报告期出口  +  报告期利税
  效益工资总额  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

  报告期出口  =报告期出口 ×报告期美元
  新增效益工资  收汇增加额  工资含量

  报告期美 = 基期美元×      报告期美元
  元工资含量 工资含量  (1+工资含量浮动系数)
    
  基期美元 = 基期    ÷     基期   ×60%
  工资含量  工资总额      出口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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