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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9-30
【法律文号】: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1-1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字体:  
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报告期机电产品工资增加额=报告期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增加额×报告期机电产品美元工资含量

  [公式(2)]

  报告期机电产     =  基期美元  ×       报告期机电产品
  品美元工资含量      工资含量      出口美元工资含量浮动系数

  以企业报告期机电产品出口收汇较基期出口收汇增加多少来确定报告期机电产品出口美元工资含量浮动系数的高低,共分十个档次(详见附表二)。
  (四) 没有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其报告期工资总额按公式(1)计算;含有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其报告期工资总额等于公式(1)加公式(2)
  四、工资总额列支渠道
  企业基期工资总额和报告期新增工资额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五、审批程序
  (一)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基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基数。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中央外经贸企业基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基数由外经贸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审批程序由地方协商决定。对因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经劳动、财政、外经贸部门审定,可对基数予以调整。
  (二) 企业制定报告期出口收汇和利税计划,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外经贸主管部门年终根据银行结汇统计数检查报告期出口收汇完成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决算会商(贸)02表实现数检查报告期利税完成情况。
  (三) 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报告期出口收汇、利税增加额及其相应的美元、利税工资含量、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中央外经贸企业报告期出口收汇、利税增加额及相应的美元、利税工资含量、工资总额由外经贸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审批程序由地方协商决定。
  六、企业自主分配
  (一) 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告期工资总额内,企业可自主使用、自主安排。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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