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可参照年初制定的报告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计划及出口收汇、利税完成进度、按月(季)预提企业职工工资,年终按审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清算。
(三) 企业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扣除标准的,按规定从个人应发工资中代扣纳入个人所得税。
七、制约机制
(一) 实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企业,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 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要从报告期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三) 企业按月(季)累计预提的工资,如超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告期年度工资总额,其超过部分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应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同额扣减。
(四) 企业发给职工属于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的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年报。
八、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高估多算、弄虚作假,骗取或滥发工资奖金。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经查实后,除限期扣回职工多得的不正当收入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 报告期工资含量分档浮动系数表
出口收汇增加额 报告期美元工资 利税额增加额 报告期利税额
(万美元) 含量浮动系数 (万元) 工资含量浮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