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9-30
【法律文号】: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1-1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财政部 劳动部
外经贸计财发[1994]68号
【字体:  
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

  (二) 企业可参照年初制定的报告期出口收汇、利税、工资总额和美元,利税工资含量计划及出口收汇、利税完成进度、按月(季)预提企业职工工资,年终按审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清算。
  (三) 企业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纳税扣除标准的,按规定从个人应发工资中代扣纳入个人所得税。
  七、制约机制
  (一) 实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企业,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 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要从报告期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三) 企业按月(季)累计预提的工资,如超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告期年度工资总额,其超过部分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应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同额扣减。
  (四) 企业发给职工属于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的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年报。
  八、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高估多算、弄虚作假,骗取或滥发工资奖金。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经查实后,除限期扣回职工多得的不正当收入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劳动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  报告期工资含量分档浮动系数表
  出口收汇增加额     报告期美元工资               利税额增加额         报告期利税额  
  (万美元)          含量浮动系数                 (万元)          工资含量浮动系数

本文共1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告
·关于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