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财税、金融、外贸、投资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国家取消了对外贸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和上缴外汇任务,对出口额,出口收汇额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承包制改为赋税制。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增强外经贸企业出口创汇的压力和动力,保证国家外汇收入稳定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随着外经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同时企业之间人才竞争加剧,但目前外经贸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尚未健全,企业分配行为还缺乏规范,少数企业出现乱发奖金和相互攀比现象。所以,建立以激励企业扩大出口和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企业分配机制,规范企业分配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和国阅[1994]30号文件关于“原则同意外贸企业按工效挂钩的原则,实行每美元收汇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精神,我们联合制定了《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起试行,请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映。 附件: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试行)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改革企业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整机制,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和国阅[1994]30号文件关于“原则同意外贸企业按工资挂钩的原则,实行每美元收汇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 实行范围 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 非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施原则 (一) 体现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原则。 (二) 按照企业实际出口收汇增加额和利税增加额的多少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适当拉开分配档次。 (三) 工资含量浮动系数根据企业出口收汇和利税增加的绝对额大小确定,体现超上年出口收汇实绩和超上年利税实绩增加额大的企业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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