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财贸计财发第6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工贸公司试行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有关具体清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工贸公司的特点,对具备条件的工贸公司从一九九四年起实行美元工资含量办法;对未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已经参照当地规定实行其它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应自行纠正,改按本办法执行。 二、请主管部门支持工贸公司解决好现已存在的工资关系不顺的问题,特别是要将分支公司的工资关系纳入总公司管理范围、加强工资分配的管理。 三、各工贸总公司要加强领导,向所属分、子公司布置、讲解、贯彻美元工资含量办法。各分、子公司要统一步骤、统一行动,按时,保质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资。各总公司要在此基础上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在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基期指标上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四、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实行美元工资含量的工贸公司在上报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填列《美元工资含量清算表》(见附表)。其中出口收汇指银行净收汇金额,实现利税系指所得税加净利润额。(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