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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5-3-14
【法律文号】:外经贸计财发[1995]147号 【执行日期】:1995-3-14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劳动部 财政部
外经贸计财发[1995]14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上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的构成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为准。
  与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原则上均列入挂钩工资总额范围。
  基期工资总额的核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部分核增(减)因素后确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下:
  (一) 1994年新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或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基期工资应以1993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以下增减因素。
  需核增的部分是:
  1. 企业上年增人增资和职工转正定级增资影响到下一年的翘尾工资。
  2. 企业上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增加工资总额影响到下一年度的翘尾工资。
  3. 原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洗理卫生费。
  4. 企业当年成建制划入职工增加工资。
  5. 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规定,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部分困难企业,可依据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的不同差率(以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率为准)和1993年企业年末职工人数,按不同的档次核增基期工资总额。
  (1) 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5%以内的,按人均月增资20元掌握:
  (2) 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5%(含)—10%的,按人均月增资35元掌握;
  (3) 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10%(含)以上的,按人均月增资50元掌握。
  6. 其他规定应核增的项目
  需核减的部分是:
  1. 企业当年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
  2. 上年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
  3. 上年发生的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如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外占用其它其金自行设立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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