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总公司: 现将《〈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 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精神,现就贯彻该两文件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出口收汇数的确定 出口收汇数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并经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各项外汇收入,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出口的外汇收入;进料加工商品复出口的外汇收入: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的外汇收入:来料加工缴费收入: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外汇收入;国内中标出口外汇收入及其他出口外汇收入。边境小额贸易、易货贸易等没能外汇收入或不经外汇指定银行结汇的出口收入不包括在内。总公司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除原油和成品油以外的14种出口商品(下同),其中非所属企业的出口收汇数不作为总公司的收汇数。 凡经营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成效的14种出口商品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于国家出口计划的调整所造成的出口收汇数的增减变化,应对报告期的出口收汇数予以调整。 1993年的收汇基数以办理上缴、留成的出口收汇数为准。 基期和报告期的出口收汇数不包括石油出口收汇 二、关于利税总额的确定 利税总额是指利润和税金,利润是指企业在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税金是指企业在年内已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 凡经营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成交的14种出口商品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于国家出口计划的调整所造成实现利税的增减变化,应对报告期的利税数予以调整。 1993年的利润基数按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准。 基期和报告期的利税总额不包括出口石油实现的利税。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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