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最近,有部分地方来函反映,在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过程中,农垦、华侨农场中从事农业生产的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没有明确,要求予以明确。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垦、华侨企业纳入全区统筹后,其从事农业生产的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列入全区统筹前3年本人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月平均数执行,不足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上述人员享受全区统一的企业退职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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