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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化学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2-10-5
【法律文号】:化劳发[1992]682号 【执行日期】:1992-10-5
化学工业部
化劳发[1992]6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参考工资标准
  1. 化工行业设三种参考工资标准。凡是以甲、乙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和井下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是国家最艰苦行业,实行第一类参考工资标准;以丙、丁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露天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化工施工企业,以及化工机械企业等是国家较艰苦行业,实行第二类参考工资标准;化工商业企业实行第三类参考工资标准。
  2. 化工企业工人上岗的起点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类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工人(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最高工资标准,一类为380元,二类为360元,三类340元。
  3. 化工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最高工资标准,大中型企业的工厂可掌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5—6倍之内,目前工资水平较低,效益工资较少的企业应按低于这一水平安排。
  4. 技能工资的等级和档次设置,可根据需要采取纵横结合的形式。即工人及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纵向可按初级、中级、高级设苦干级,各级横向可设苦干档次,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一级多薪。按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成绩择优纵向升级,根据企业劳动考核规定横向晋档。
  5. 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的比重,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化工企业的情况,岗位工资的比重一般不应低于30%。随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应逐步增加岗位工资的比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各等级(类别、档次、序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在规定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范围内、自行拟定。
  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和运行
  1. 化工企业由现行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过渡时,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着力解决现行工资等级技术等级脱节问题,要注意避免照搬现行等级工资作为技能工资的倾向。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工资不降低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向艰苦岗位和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适当倾斜,使其通过改革能较多地增加工资。要量力而行,改革力度和企业资金负担能力要相一致,增资可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到位。
  2. 企业由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可先定技能工资后定岗位工资,或先定岗位工资再定技能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
  3. 合理确定化工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量(包括基本工资基数和新增量)。首先核定企业的现有标准工资,然后加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按劳动部试行方案规定,在核定化工企业基本工资基数时,应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其次要合理核定企业的基本工资新增量,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15元的范围内。核定时应根据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现行工资水平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4. 建立基本工资增量机制,根据劳动部试行方案提出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的精神,今后在企业各年度可使用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核定一定比例,作为基本工资增量,以保持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合理比例,。企业在使用基本工资增量时,既可用于正常考核晋级,也可以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5. 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随着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客观情况的变化,企业要适时调整有关岗位的岗位工资类别。
  6. 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奖金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
  7.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安排到企业的复转军人,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8. 化工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必须做好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审批权和程序,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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