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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化学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2-10-5
【法律文号】:化劳发[1992]682号 【执行日期】:1992-10-5
化学工业部
化劳发[1992]6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劳薪字(1992)30号《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我部拟定了《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业经劳动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方面,对调动广大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动,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要形式,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出发,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探索其它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基础,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和对职工严格考核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这些工作请认真做好。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指导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作中,必须明确企业是内部分配的主体,试点要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新的基本工资制度,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在探索中,试点中切忌简单划一,强求一律,要鼓励企业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中要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单纯为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搞改革,要在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建立新的工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坚持配套改革,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国营企业要“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决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的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化工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一) 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1. 工人的技能工资。分技术工人岗位和非技术工人岗位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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