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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4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字[2000]14号 【执行日期】:2000-12-4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字[2000]14号
【字体:  
关于我区华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区华侨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42号)已下发各地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华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明确单位性质为企业的华侨农林场,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华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农垦、林业、煤炭、华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00]31号)文件执行。
       三、华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后,应同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社会保险具体业务工作由华侨企业所在地、市一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四、由于华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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