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94]管道劳便字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我们认为,你局李宪文、杨国新的情况符合文中第二条 精神,即:“……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处分而定。……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因此,你局对李、杨二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