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0-1-22
【法律文号】:财工字[1990]25号 【执行日期】:1990-1-22
财政部
财工字[1990]25号
【字体: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安排好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各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应确保停工待工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区别不同类型停工待工人员,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发给适当的工资和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首先用企业留用利润解决,不足部分用企业的其他专用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各级财政根据自已的力量适当帮助解决,地方财政有困难的,由企业向银行借贷解决,财政可以担保,此项借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用税前利润予以归还。
  二、按国务院院通知精神发给停工待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或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解决。
  三、对调剂到新的工作单位去的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
  四、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经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