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安排好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各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应确保停工待工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区别不同类型停工待工人员,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发给适当的工资和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首先用企业留用利润解决,不足部分用企业的其他专用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各级财政根据自已的力量适当帮助解决,地方财政有困难的,由企业向银行借贷解决,财政可以担保,此项借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用税前利润予以归还。 二、按国务院院通知精神发给停工待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或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解决。 三、对调剂到新的工作单位去的职工,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 四、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以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经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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