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12-4 |
|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字[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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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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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字[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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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元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执行。 二、中央行业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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