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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2-21
【法律文号】:国办发[2000]16号 【执行日期】:2000-2-21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16号
【字体:  
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 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行政监督职责。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策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的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全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要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疗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群从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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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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