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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21
【法律文号】:桂劳社养险字[2000]20号 【执行日期】:2000-12-21
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字[2000]20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下发后,各地、市严格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并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但目前仍有一些地方的劳动鉴定工作抓得不紧,工作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二、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颁布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三、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要与严格审批提前退休工作联系起来,为正确合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一经发现,要退回原单位,追回已发养老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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