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加强对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现就申请举办全国竞赛和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国家级二类竞赛,或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我部审批。 二、 举办全国竞赛活动或参加国际竞赛活动,主办(组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于下发竞赛通知或出访前2个月向我部申报: (一)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由其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我部审批; (二)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牵头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应按隶属关系先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我部审批; (三) 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先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我部审批; (四)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部审批。 三、申办全国竞赛或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审批表(见附件); (二) 申请报告; (三) 组织方案; (四) 组委会成员名单; (五) 评分规则等技术性文件; (六) 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 技术专家(裁判员等)组成情况; (八) 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九) 如邀请外籍人员参与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十) 如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还应提供邀请函、国际竞赛活动简介、国内选拔赛情况和参赛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四、省级以下竞赛活动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办法。 附件:竞赛活动审批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