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3-1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3-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培就司发[2000]6号
【字体:  
关于申办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及参加国际竞赛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加强对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现就申请举办全国竞赛和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国家级二类竞赛,或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我部审批。
  二、 举办全国竞赛活动或参加国际竞赛活动,主办(组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于下发竞赛通知或出访前2个月向我部申报:
  (一) 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由其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我部审批;
  (二)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牵头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应按隶属关系先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我部审批;
  (三) 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先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我部审批;
  (四)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部审批。
  三、申办全国竞赛或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 审批表(见附件);
  (二) 申请报告;
  (三) 组织方案;
  (四) 组委会成员名单;
  (五) 评分规则等技术性文件;
  (六) 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 技术专家(裁判员等)组成情况;
  (八) 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九) 如邀请外籍人员参与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十) 如组团参加国际竞赛活动,还应提供邀请函、国际竞赛活动简介、国内选拔赛情况和参赛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四、省级以下竞赛活动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办法。
  附件:竞赛活动审批表(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关于填报2008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