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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11-29
【法律文号】:(80)宗发字第403号、(80)劳总险字51号 【执行日期】:1980-11-29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劳动总局
(80)宗发字第403号、(80)劳总险字51号
【字体:  
关于转发上海市劳动局、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局)、劳动局(厅):
  近来,有的省市询问已转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中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现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执行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告。
  附: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
  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79年3月27日)
  各区、县革委会,各局:
  现对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他们的工龄计算问题暂作如下的规定:
  1、 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佣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 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指神甫、修女、牧师、传道、僧尼、道士、道姑、阿匍、师娘等)其在宗教单位任职期间,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各教成立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天主教爱国会一九五六年四月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一九五五年五月成立;佛教协会一九五四年二月成立;道协筹委会一九五六年八月成立;伊斯兰教从上海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一月成立算起)。
  3、 对一九七八年六月前已按有关计算工龄规定办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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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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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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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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