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
【颁布日期】:1957-6-12 |
| 【法律文号】:(57)国人事字第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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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57-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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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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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三月二十五日(57)人二字第32号报告收到。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对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本部门工作需要,经组织保送到上述学校去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人员,他们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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