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1-8-14
【法律文号】:(61)中劳薪字第78号 【执行日期】:1961-8-14
劳动部工资局
(61)中劳薪字第78号
【字体:  
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七月三十一日(61)劳薪字第411号函悉。所提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二、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凡是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去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应算为工龄。但对本人申请,组织同意投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不应计算为工龄。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另工作以后,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的问题。我们认为计算工龄的主要根据应是以工资收入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而技工学校学习与企业中的学徒不同,技工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虽然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也是属于实习性质的,而企业中的学徒已是企业在册职工,主要参加生产劳动,在生产中学习技术;技工学校的学生是领取助学金,而学徒的生活补助则带有劳动报酬性质,是从工资基金开支的;同时考虑到技工学校学生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关系,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